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 发表日期:2019-08-12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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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

 

 

2012125日政协第十一届泉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9626日政协第十二届泉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循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界别、各委员小组,应当密切协作,充分运用提案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扎实做好提案征集工作,组织开展提案审查和处理工作,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四)组织开展重点提案遴选、推荐工作,协调做好部分重点提案督办工作;

  (五)检查和督促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六)做好提案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七)组织开展提案工作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和理论研究活动,大力推动提案工作创新发展;

  (八)加强与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沟通联系;

  (九)加强与政协委员、各级政协组织、市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接受全国、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认真做好驻泉全国、省政协委员提案服务工作;

  (十一)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提案督查科,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干部,负责做好提案工作日常事务,确保提案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市政协委员、在泉全国政协委员和省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协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可以界别、委员小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市政协的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民生问题和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开展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作为第一提案人,签名列于首位,联名提案者须对提案内容深入了解,并对提案内容负责。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召集人签名。以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署名并加盖公章。已用组织名义提交的提案,不能再以委员个人或联名方式重复提交;   

(四)提案的提出应当注重质量不比数量。有提案意愿的委员,要强化问题导向、精品意识和注重实效,每年提交1-3件高质量提案。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委员会应加强闭会期间提案的征集工作,提案者应重视在闭会期间按照规范要求提出平时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应当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内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一般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七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超出泉州市管辖权范围的。

         予立案的提案,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者也可及时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协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十九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交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平时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条  承办提案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省驻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有关人民团体等,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办理提案,落实提案建议,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  办理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增强提案办理协商意识,把办理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接受民主监督、加强和改进部门工作的重要途径,切实提高对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承担办理任务,把提案办理和推动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承办单位对提案交办有异议的,须在交办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说明理由,再由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协商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对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提案,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受理;

(三)承办单位应当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程序,统筹协调,保证质量。应当于交办后五个月内办结提案并进行答复,个别不能如期答复的,应当向提案者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提案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由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对未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四)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召集人。市委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党委、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委督查室;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政府督查室。所有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并在提案承办系统上进行答复;

(五)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协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六)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提案办理复文后,提案者应当及时向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反馈提案办理答复意见;

(七)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了解提案意图,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予以重视,并重新研究办理和答复;

(八)办理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在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九)承办单位要努力增强提案办理实效,认真开展提案办理“回头看”活动,切实把办理答复所承诺的事项落到实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适时组织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要予以通报。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委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落实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督办提案。重点督办提案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提案委员会协商提出,再提请主席办公会议或者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五条  继续落实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联合领衔重点提案督办制度,并组织提案者、政协委员、承办单位等开展协商座谈、实地考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各专门委员会应按照督办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督办结果应向主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提案委员会可以通过《重要提案摘报》和信息专报件等方式报送有关市领导,推动提案办理落实。

         第二十七条  应逐步建立完善承办单位、提案者和政协组织三方沟通协商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政协提案办理的民主评议、民主监督和绩效考评机制。提案委员会应联合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推动重要提案内容、办理答复及过程的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委员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重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应跟踪督办、促进落实。承办单位已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每届组织开展一次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评比表彰活动。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表彰为优秀提案的个人,将以一定分值计入委员当年年度履职量化考评积分。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提案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前瞻性。

(三)成效显著,对工作决策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在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助推作答“三个时代命题”、全面推进“五个泉州”建设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应当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要求耐心细致地给予答复说明;

(二)办理工作主要领导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办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规范,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提案者并在提案承办系统上进行答复。及时做好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条件为:

(一)对待提案办理工作态度积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连续从事提案办理工作两年以上;

        (二)工作有思路、有举措、有创新,能够按时高质量完成办理任务,业绩突出。

         第三十二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的评选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负责推荐,提案委员会协商提名,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负责推荐,提案委员会协商提名,主席会议研究确定。先进承办个人由承办单位负责推荐,提案委员会协商提名,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每10月底前,提案委员会提案督查科负责做好本年度好提案的推荐备选工作,同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提案委员会通过主任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协商通过受表彰的好提案名单,最后报请主席会议研究确定。每年按立案提案总件数2%的比例评选政协好提案,评选结果在泉州政协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公布,并登载于《泉州政协》期刊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参照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