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 发表日期:2019-05-30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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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

   

  (2019530日政协第十二届泉州市委员会第17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办法》《政协福建省委员会提案办理协商实施办法》《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工作的协商活动。政协组织应做好组织、协调、督促和服务工作,大力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二条  协商原则。坚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协商议政;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第三条  选题协商。提案者提交提案前应通过调研、咨询等方式全面掌握情况,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提高提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关单位应为提案者了解情况提供方便,并做好政策咨询和解释说明工作,帮助提案者对提案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一)为提案者提供知情明政服务。市政协邀请市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定期向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政策导向,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

      (二)努力提高集体提案质量。定期召开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界别和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征集协商座谈会,共同探讨集体提案选题和内容,扎实做好集体提案统筹工作。

      (三)为提案者提供选题方向。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集社情民意,作为提案选题方向和线索,在全会召开前提供全体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参考。

       第四条  立案协商。全体会议期间,市政协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逐一审查;组织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开展联合审查协商;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提案的主办、分办、协办单位。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的情况,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五条  交办协商。落实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联合交办提案工作制度。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应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召开提案交办工作会议,对立案的提案进行交办。承办单位认为提案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提案20个工作日内,填报《交办回执单》,说明退回理由和建议,分别提交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委督查室或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后作退件处理,重新交办。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及时与有关方面协商交办。

      第六条  重点提案遴选协商。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应对全部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会商相关提案承办单位,认真做好重点提案遴选推荐工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相关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充分协商,提出提案内容和督办方式建议方案,报请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重点提案督办协商。根据市政协主席会议的审定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下文,对年度政协重点提案的督办工作作出安排。坚持市政府、市政协领导共同领衔督办、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场协商办理、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督办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重点提案督办实效。组织开展实地调研、现场视察和召开办理协商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开展联合督办,推动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重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承办单位应及时向提案者反馈。

      第八条  办理协商。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通过电话联系、联合调研、走访座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

      (一)开展专题协商。选择一些提案者关注度高、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深入协商,协同办理。

      (二)开展集中协商。提案主、协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的意见。承办单位对反映同一领域问题比较集中的提案,可通过召开同类提案办理协商会等形式进行集中协商办理。

      (三)开展网络协商。建立提案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网络协商沟通机制,使提案提交、办理、答复、评议、查询等环节实现在线办理。通过提案在线办理系统和微信等网络技术平台,提高协商沟通效率。

      第九条  B”类提案跟踪督办协商。每次政协全体会议后,对上一次全体会议提案办理结果为“B”类(拟采纳或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督促原承办单位持续办理,大力推动提案办理结果由“B”类向“A”类转化。

      第十条  反馈协商。各承办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了解提案意图,提供咨询服务,协商办理事项,反馈办理信息。承办单位应在答复提案办理结果前,及时向提案者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充分协商,再作出正式答复。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应加强协调,商请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办理,并重新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评议协商。建立和完善“双向评议”工作制度,努力实现“双向推动”。市政协应组织部分提案者和政协委员,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评议,进一步完善提案办理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办理质量。同时,市政协应组织部分提案承办“大户”,座谈了解他们对政协提案质量的评价和建议,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充分运用“双向评议”成果,推荐产生优秀政协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二条  考核协商。根据提案办理工作考核评价要求,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对承办单位是否把提案办理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工作台账和取得工作实效等方面进行全面督查,督查结果作为评选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协领导带头开展走访调研、专题视察和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定期向主席会议报告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开展情况,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