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泉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 发表日期:2019-05-30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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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协泉州市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2019530日政协第十二届泉州市委员会第17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努力提高提案办理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福建省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和《政协泉州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从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原则上为立案提案总数的2%3%。其中,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40%

      第三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意见建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和民生福祉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普遍关注,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

      1、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提案组从立案的提案中推荐产生重点提案。

      2、政协全体会议闭会后,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从各自提交的提案中,推荐1-2件重点提案。

      3、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对推荐的提案进行综合分析,分类遴选,确定备选重点提案,数量为提案立案总数的4-5%。

      (二)初选

      提案委员会根据推荐确定的备选重点提案,组织召开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和部分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点提案遴选协商会议,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

      (三)审定

      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下文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重点提案的督办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提案委员会制定方案,各委(办、室)分工实施。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专题调研、实地考察、《重点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内容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第七条  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点提案摘报》的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

      第八条    重点提案督办活动和协商情况可通过《政协泉州市委员会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和提案承办单位。

      第九条 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有关重点提案的批示意见,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十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原则上应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末完成,并将督办情况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市政协党组会议和市政协主席会议汇报。

      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提案委员会应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应加大对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在开展专题调研、实地考察和召开办理协商会等督办活动时,要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全程参与报道。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