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 发表日期:2017-06-28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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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的几点思考

石狮市政协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渔港的建设投入,渔港基础设施有了很大改善。但是,随着一系列工程的完工并逐步交付使用,如何科学理性建设渔区、加强渔港资产管理、创新港区管护体制、发挥渔港综合功能等,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分析石狮渔港建设与管理中存在不足入手,针对一些共性问题,站在整个泉州的角度,从渔港的规划建设、权属问题、营运机制、管理模式、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的措施。
    一、泉州市渔港建设情况
    泉州海域辽阔,海域面积11360平方公里,海岸线总长541公里。全市共8个渔业县(市、区),渔业从业人员约14万人,全市纳入登记管理的渔船4400艘,其中:捕捞渔船共4000艘。2016年全市渔业产值13266亿元,水产品产量1165万吨,捕捞产量居全省第一。
    1998年以来,泉州市共立项新建、改扩建渔港项目24个。其中已建成国家中心渔港3个(深沪、祥芝、崇武),一级渔港1个(东埔),二级渔港4个(东店、前内、浮山、古浮),三级渔港11个(小乍后沃、港漧、霞西、前垵、东下坑、蚶江石湖、永宁沙堤、围头、英林湖尾、石井、石井营前)。目前,在建及前期一级渔港2个(梅林、诚峰),二级渔港3个(蟳埔、杜厝、伍堡),总投资规模60761万元。基本形成了以中心渔港、一级渔港为龙头,二级渔港为骨干,三级渔港为基础的渔港体系。截止目前,全市渔港避风面积达384万平方米,渔船就近避风率从“十五”末的45%提高到目前的75%,为渔业防灾减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渔港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问题
    (一)个别渔港建设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是渔港布局不合理。如石狮海岸线长仅64公里,建设了9个渔港,尤其是伍堡、东店2个二级渔港,所在村的渔船数量有限(伍堡村登记渔船2艘,东店村登记渔船35艘,均为325HP以下),且距东埔一级渔港约2公里,浪费了资金和岸线资源。二是渔港腹地狭小。多数港区陆域狭窄,与临港型工业以及运输、 休闲渔业等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十分有限,港口功能单一,对渔区经济发展带动不足。三是个别渔港规划建设缺乏科学性。有些渔港因扩建,防波堤外拓,导致海水动力减弱,在弯道横向环流的作用下泥沙不断淤积,港池水深不断变浅,深水泊位不断退化。如,永宁镇梅林一级渔港就出现这种状况。
    (二)渔港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不够明晰。据调查,目前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资金基本上由中央和省里投入,二级、三级渔港则由地方政府或村集体自筹,渔港建成后由渔民无偿使用,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全市的渔港都没办理所有权证。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法明确界定, 往往会引发“有人使用,无人担责”的情况,石狮渔港普遍存在着“有人用无人管”的现象。
    (三)“建”、“管”脱节,管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政府作为主要的投资主体,只注重了一次性投资建港,建成后续的配套及附属设施建设、日常管护经费却没着落。据调查,有的渔港已多年没清淤,无法满足各类渔船锚泊要求,因为清淤一次需300-500万元。有的渔港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如祥芝镇的祥农码头。有的渔港管理人员经费无法保障,目前仅晋江深沪、石狮祥芝等国家中心渔港有聘请专职的管理人员,多数渔港无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二是大部分渔港的日常管理处于无序或不规范状态。如石狮一级以上渔港由镇政府组建了管理公司作为建设或经营主体,二级、三级渔港由所在村委会进行日常管理,但因各管理机构在管理中没有严格落实相应的职责,也缺少规范的管理制度,渔港时常发生渔船久占泊位、占道交易、渔货吊机和运输车辆随意乱停乱放、恶臭鱼腥味弥漫等现象,也曾多次发生了船舱硫化氢气体中毒和火灾等安全事故。
    (四)部分港口条件先天不足。一是泊位僧多粥少。如祥芝中心渔港目前有9个泊位,却要满足近700艘大中型渔船靠泊,台风和鱼汛季节渔货压港现象十分严重,有时渔船十几个小时都无法靠泊卸鱼,经常会发生争抢码头泊位和避风水域等纠纷。二是避风功能薄弱。如石狮鸿山镇的东埔渔港受以东南、西南为主的强风浪影响大,严重影响渔船作业安全。每当台风来临时,渔船不得不转移至其它渔港避风。三是深水码头较少。渔港泊位水深不足(按600hp渔船泊位设计),无法适应渔船更新改造的需求(新造渔船一般为900hp、1200hp),只有等涨潮时大马力渔船才能靠泊作业,供渔轮全天侯作业的深水泊位很缺。四是远洋渔业口岸设置不合理。石狮拥有13艘远洋渔船、年产量43万吨,而整个泉州地区的远洋渔船23艘、年产量62万吨。由于石狮没有配套远洋渔业码头,远洋渔船回港只有少数在石湖商业码头装卸,成本高,作业也不方便,多数渔船只能到深沪、马尾等口岸码头卸鱼,影响了石狮海洋经济的整体发展。
    三、加强渔港建设与管理的几点建议
    针对渔港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督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日常维护管理各项工作,以促进渔业生产可持续发展。
    (一)科学建设现代渔港。渔港建设要树立现代渔港理念,在满足传统渔港功能基础上,致力于提高渔港对港后区产业的拉动作用。一要理性建设渔港,重点发展国家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等重点项目。不要因为国家对渔港建设投入增加,盲目申请建设渔港,对那些停靠渔船少、港口条件差、对渔业发展意义不大的渔港,建议政府予以整合,既要防止重复建设,又要更多保留海岸带的生态空间。二要从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入手,增设智能管理设施设备,创造条件对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要综合考虑渔民生产和交易习惯及港区腹地等情况,尽可能在渔港码头附近规划、整合、建设渔产品交易市场、渔网堆场、污水处理站及停车场等公共配套设施,以“疏”治“堵”,推动港区改造提升。四要进一步完善泉州地区渔业开放口岸的布局,积极争取在石狮祥芝中心渔港设立开放口岸。
    (二)明晰渔港权属关系。明确渔港产权是渔港发展的重要因素。一要清理认定渔港权属。泉州市政府要统一部署,要求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联合依照法律法规,对本区域所有渔港投资建设情况进行清理认定,明确渔港的产权关系和性质,并实行渔港注册登记制度,像管理渔船一样管理渔港,做到规范化。二要落实渔港营运主体。鉴于渔港建设基本是由各级政府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建国有渔港运营公司,对渔港资产实行统一管理,重点抓好国家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的建设和运营,二级、三级渔港可委托村委会进行自主经营。
    (三)改革渔港运营机制。渔港设施具有公益性和非公益性之分。为提高渔港管护水平,可依据《福建省渔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改革现行纯公益性的运营机制。对于渔港公益性设施(如:防波堤、泊位等),让其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不用于盈利;对于渔港非公益性设施(如水产品交易中心、供给水电及服务性后勤等),执行渔港经营许可制度,由渔港投资企业(国有企业)自主经营或依法转让、租赁经营权等形式授权其他经济实体经营,实现“以港养港”良性发展,减轻各级政府财政负担,同时助推港区资源高效利用。 
    (四)创新渔港管理模式。一要建立现代管理制度。按照“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采取“一港一策”的办法,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渔港管理规章》。渔港管理规章既要有统一格式,又要体现个性化差别,内容要实用、全面、可操作性,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委托渔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努力做到港港有章可循。二要实行渔港综合管理。充分发挥边防、海洋与渔业、镇政府、村委会、渔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中心渔港、一级渔港等重要渔港,建立有效的联勤执法体系,实行24小时全天候值班制度,建成渔船签证、执法检查、灾害预报、监控信息、抢险救灾等相结合的“五位一体”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渔港综合管理和服务水平。其他渔港也要建立健全管理机构。
    (五)筹集渔港管护资金。渔港建成后,渔港日常管护需要大量的资金,仅仅依靠地方政府资金投入是难以解决的,需多方渠道筹集。一要科学安排好渔港维修计划,把渔港管理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渔港清淤和管护专项经费;二要充分利用国家调整油补政策,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三要积极探索渔港非公益性设施市场化运作,从其经营收益提取维护资金。
    (六)发挥渔业协会作用。通过引导渔业协会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和自律机制,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一要以协会为阵地,加大宣传贯彻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力度,为渔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制环境。二要充分发挥协会优势,组织渔民运用新技术、创新生产方式、及时发布渔具供应和渔产品销售等信息。三要引导协会通过加强调查、广泛听取和收集社会各界对渔业发展和渔港建设管理方面的诉求、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