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规章制度汇编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
(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23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
目录
总纲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三章 委员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六章 会徽
总 纲
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一九五四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继续在国家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以及对外友好活动中进行了许多工作,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拨乱反正、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国家工作中心向经济建设转移,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进一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消灭了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工农联盟更加巩固。知识分子同工人、农民一样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依靠力量。在人民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中同中国共产党一道前进、一道经受考验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日益发挥其重要作用。全国各民族已经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宗教界的爱国人士积极参加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热爱祖国,拥护祖国统一,支援祖国建设事业。国家事业不断发展,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具有更强大的生命力,仍然是中国人民团结奋斗、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的一个重要法宝,它将更加巩固,更加发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努力的基础上,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更有信心和能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在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我国人民同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斗争还将是长期的,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但已经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同心同德,群策群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的准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一章 工作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进行协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可根据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提议,举行有各党派、团体的负责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协商,亦可建议上列单位将有关重要问题提交协商。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制定年度协商计划。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监督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要综合运用各种形式,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为重点,以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提案办理协商会等为常态的协商议政格局。
第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事业,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第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第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密切联系各方面人士,反映他们及其所联系的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协助国家机关进行机构改革和体制改革,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加强廉政建设。
第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调整和处理统一战线各方面的关系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部合作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通过各种形式,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以及革命的理想、道德和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坚持发展科学、繁荣文化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密切联系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在政治、法治、经济、农业农村、社会、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药卫生、体育、资源环境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组织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交流业务和科学技术知识,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为建设祖国和统一祖国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类人才和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反映少数民族的意见和要求,促进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保护事业,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和维护祖国的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支持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团结宗教界爱国人士和宗教信仰者为祖国的建设和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和团结,鼓励他们为祖国的建设事业和统一祖国的大业作出贡献。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外交政策,根据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外交活动,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根据统一战线组织的特点进行关于中国近代以来文史资料的征集、研究和出版工作。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加强同地方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研究地方委员会带共同性的问题。
第二章 组织总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对地方委员会的关系和地方委员会对下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组成,根据当地情况,参照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决定。
第二十三条 凡赞成本章程的党派和团体,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得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参加地方委员会者,由各级地方委员会按照本条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履行本章程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对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的决议,下级地方委员会对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的议案,应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会议的决议,都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二十七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
第二十九条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据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的资格。
受警告处分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
第三章 委员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经相关程序后,须由各级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依照本章程积极履行职责,认真行使权利。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应当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应当加强委员履职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采取适当方式通报履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给予组织处理、处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在身份上弄虚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继续提名为委员人选。
第三十八条 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本人应当辞去委员。对违反社会道德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行为的,应当及时约谈或函询,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其辞去委员。
第三十九条 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第四章 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原则、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全国委员会委员;
(七)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八)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五章 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每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
第五十四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二)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四)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
常务委员会由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其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委员会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上级地方委员会所作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三)执行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四)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五)协商决定地方委员会委员;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地方委员会的副秘书长;
(七)决定地方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第五十八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按照需要设副秘书长一人至数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会徽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为一颗五角星、齿轮和麦穗、四面红旗和缎带、中国地图和地球、“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成的图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会徽中,一颗五角星表示中国共产党领导;齿轮和麦穗表示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四面红旗和缎带表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的大团结大联合;中国地图和地球表示全国人民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团结;“1949”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分别为诞生时间、名称。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参加单位和个人都要维护会徽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会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最高形式。
第三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在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政治基础上,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的特色和优势,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根本任务而奋斗。
第四条 全体会议坚持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方针,广开言路,求同存异,民主协商,集思广益,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须在每届第一次会议举行一个月前,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六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全体委员参加。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开始。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延长任期。
第七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全体会议。
第八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二章会议的准备
第十一条 根据主席会议的提议,常务委员会为全体会议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
(二)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建议名单;
(四)通过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名单;
(五)审议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
(六)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二条 在全体会议举行一个月之前,主席会议提出全体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的建议。
第十三条 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主持,主要任务为通过本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议程和日程,通过本次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会议主持人、秘书长和提案审查委员会名单。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通过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审议提请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全体会议的其他事项。
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由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持,主要任务是审议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的各项文件。
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主持人、主席团常务主席、秘书长工作至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为止,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至本次会议结束为止。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立会议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办理常务委员会或主席团、主席会议或主席团常务主席会议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
第三章会议的举行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采取大会和小组会、联组会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开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议程;
(二)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其他报告或说明。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闭幕会的任务:
(一)通过会议的各项决议和报告;
(二)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变更;
(三)通过全国委员会的建议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报告,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全体会议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书面发言材料,申请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会议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条 全体会议各次大会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团会议协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委员小组按界别组织。小组会由本组委员推举的委员小组组长主持,在委员小组组长产生之前由委员小组召集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联组会可由同一界别的委员小组合并而成,也可由不同界别的委员小组联合而成。联组会的主持人由参加联组会的各委员小组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邀请中共中央有关部门、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列席。也可根据情况邀请海外侨胞等其他人士列席。
第二十四条 全体会议可邀请有关方面人士旁听,也可邀请各国驻华使节和新闻官旁听。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会。设新闻发言人。
全体会议开幕会、闭幕会以及大会发言,均邀请中外记者采访;分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二十六条 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全体会议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时,须请假并经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提案和建议案
第二十七条 各党派、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委员小组或联组均可提交提案。
提案审查工作由提案委员会或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选举和表决
第三十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届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本届委员中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会议主席团领导。
第三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名单草案由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形成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各委员小组充分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第三十二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每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本届其他各次会议的选举参照第一次会议的选举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1988年6月9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4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促进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大联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委员会)的会务,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由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五条 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四)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五)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
(六)协商决定下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全国委员会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七)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全国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授权主席会议行使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二)在非常情况下决定全国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常务委员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专题议政性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全国委员会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学习时事政治,学习交流业务知识等;
(二)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主席会议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协商讨论中共中央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凝聚共识,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审议提交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五)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出访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务委员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主任及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全国政协委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政协负责人列席;必要时,邀请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多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委员发表的各种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发言。各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并经批准。会议出席情况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邀请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文件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以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厅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主席会议工作规则
(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3年9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 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全国委员会对外交往工作计划、出访报告和工作总结;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厅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厅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驻会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全国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秘书长会议工作规则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会议,在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秘书长主持秘书长会议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长由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的任免,根据秘书长提议,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三条 全国委员会秘书长参加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集体领导,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并领导办公厅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会议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为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做好服务。
第五条 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
(二)对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向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四)负责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和根据需要召开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等重要会议活动的准备和服务工作。
(五)审议提交主席会议的各项文件及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六)协商讨论政协全国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机关共同事务和重要活动安排。
(七)调查研究地方各级政协的工作情况,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向主席会议和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
(八)加强同中央国家机关、各党派团体、地方政协的联系与协作。
(九)负责政协机关思想、组织、制度和作风建设,为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和委员履行职责服务。
(十)向主席会议提出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
(十一)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秘书长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会议集体学习和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列入秘书长会议议题。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秘书长会议协商讨论问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秘书长会议议题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
第九条 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和有关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未担任本会副秘书长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出席,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局级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工作事项,研究提交秘书长会议审议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协调和处理机关各单位的工作关系,讨论和决定机关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秘书长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均须作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报送主席、副主席,印发秘书长、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办公厅研究室和各局级单位及有关人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签发。
第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通则
(1995年6月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5年6月17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议题和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开展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协助政协办公厅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促进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发挥委员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和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履行好工作职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建设应用型智库,更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提高政协履职水平和工作实效,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制度创新。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在各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0~100人组成,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委员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变更时,按相关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可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参加活动,可联合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建立参政议政人才库。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国政协副主席联系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提交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的文件和重要事项,研究审定本委员会重点调研方案和调研报告,审定本委员会提交的提案、大会发言,研究并提出届中变更本委员会委员的建议名单。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驻会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的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赴各地开展活动时注意吸收当地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报告、请示件等,由主任或主任委托驻会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可经秘书长提请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或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地方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国家和地方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政协办公厅做好委员履职统计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为专门委员会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全国政协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
(2015年4月16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的文件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精神,加强和改进全国政协调研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服务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坚持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政协的性质定位;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调研作为人民政协履职的基础性工作加以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增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努力使所提对策建议有的放矢;坚持“身入”更要“心至”,用心座谈走访、细心摸清情况、潜心研究问题、精心提出对策;坚持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既注重建言献策的成果,又注重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高,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打牢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改进作风,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增强责任心,确保调研活动务实高效;坚持求同存异,尊重各种不同意见,实现发扬民主与增进共识相统一。
二、选题确定
2.明确选题依据。根据总体要求和全国政协年度协商计划、中共全国政协党组工作要点、全国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等,有针对性地选择调研课题。
3.征求选题意见。调研选题由专门委员会通过适当形式征求委员意见,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与选题研究论证;对各方面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后,由专委会分党组会议、专委会主任会议和全体会议研究提出年度调研选题意见。其中重点选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与全国政协办公厅会商全国政协重点协商议题工作机制,与党政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4.搞好选题协调。办公厅每年定期召开调研选题通报协调会,与各专委会、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及有关人民团体等相关方面,就年度调研选题进行沟通协调,提出综合平衡意见。需要地方政协协同调研的选题,由选题提出单位与相关地方政协沟通协调。
5.确定选题计划。选题提出单位根据综合平衡意见,起草各自年度调研计划(包括调研题目、时间、地点等),报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汇总研究,形成全国政协年度调研计划草案,报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主席、副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研题目,经办公厅协调后,由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
6.制定调研方案。调研组织单位根据调研计划,制定详细的调研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调研题目、目的、地点、日程、调研组成员初步人选、调研提纲、调研成果体现方式、新闻报道安排、后勤保障等。
7.成立调研组织。调研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一般由专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重要调研活动可邀请联系相关专委会或界别的副主席带队。调研组成员一般在20人以内,以本委员会委员为主,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人员参加。重要调研活动,调研组设立临时党组织,调研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参加临时党组织。可以课题为纽带,有关专委会之间配合调研,与民主党派联合调研,与智库合作调研,与地方政协协同调研。有的调研题目,可委托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牵头,组织住当地的全国政协委员开展调研。
8.听取情况介绍。在实地调研之前,可根据调研课题需要,安排情况介绍会,邀请相关部委同志介绍情况。要注意加强委员与部委同志的互动交流,尽可能多地掌握调研内容的现实情况,使调研的问题更集中、认识更深入、思路更清晰。
9.深入实地调研。要放下架子、俯下身子,耐心倾听、虚心请教,既摸清综合情况又了解典型案例,既听干部意见又听群众意见,既了解成绩经验又发现问题不足,对重要数据和材料加以核实,真正把各方面情况摸清吃透。一个调研课题原则上安排一至三个省(区、市)实地调研,深入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个别交流等方式进行。座谈会既应邀请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介绍情况,也可邀请相关社会组织、企业和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参加。实地考察要坚决反对形式主义,防止做样子、走过场,要点面结合,注重从不同侧面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可采取整体调研与分组调研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小而精”的调研小组,开展定向定点调研,深入基层“解剖麻雀”。个别交流要选择情况熟、有见解的同志参加,以便集中、深入地探讨问题。
10.组织讨论研究。实地调研后期或结束后,应及时安排调研组内部研讨会,总结交流调研体会,探讨相关问题,研究确定调研成果构架和核心内容。要鼓励调研组所有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特别要重视委员不同意见的讨论,以集思广益、扩大共识。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坚持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对调查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思考、分析、综合,透过现象看本质。
四、成果转化
11.提高成果质量。根据调研情况和调研组成员意见及时撰写调研报告、政协信息等,调研组组长负总责,参加调研的委员要亲自撰写调研报告,一般应在调研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调研成果要尊重调研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分析和归纳问题,提出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对策建议。要文风朴实,言简意赅,观点鲜明,言之有物。
12.丰富建言形式。把调研与政协履行职能的多种方式结合起来,加强调研资料的整合与共享,综合运用调研报告、提案、会议发言、政协信息等形式建言献策。可推荐委员代表调研组在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专题协商会议、双周协商座谈会上发言。
13.规范报送程序。调研报告、政协信息等调研成果经调研组会议讨论后,按程序报批。重大课题的调研报告可视情报请主席办公会议研究。
14.促进成果转化。强化重大调研成果的跟踪、反馈和评估,促进调研成果转化运用。及时跟踪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对调研成果的批示情况,收集部委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调研组成员。
15.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探索利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调研成果的宣传报道,以扩大影响力。重要调研活动邀请媒体记者随团进行报道。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工作机构。
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工作办法
(2015年5月1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题协商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专题协商会成效,制定本工作办法。
一、专题协商会是政协全国委员会组织政协常委、委员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就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中的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讨论、议政建言的会议形式,是开展政协专题协商的主要载体,是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
二、专题协商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调研论证,提出符合实情、反映民意、有助决策的意见建议;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鼓励委员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促进形成共识。
三、专题协商会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四、专题协商会一般每年召开2次,会期1天,分别安排在第二、三季度。
五、专题协商会议题遴选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党政部门、党派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等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并列入政协全国委员会年度协商计划,按程序提交审议后确定。
六、专题协商会方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同办公厅提出,明确议题、时间、地点、程序、出席范围、成果运用、筹备工作等事项,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秘书长会议研究后报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审定。
七、专题协商会的出席范围: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部分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驻会副主任,有关常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负责人。
根据议题,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也可视情邀请其他有关方面人员参加。专题协商会的出席人员规模约150人。
八、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会前组织政协常委、委员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研视察,了解情况、找准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开好会议作准备。
九、专题协商会的主要议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情况,与会人员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政协常委、委员互动交流,中央领导同志讲话。
政协常委、委员发言分为预约发言和自由发言,充分反映委员大会发言、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积极反映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常委和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调研成果,做到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
十、专题协商会的会议情况报告由有关专门委员会配合办公厅整理形成,以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名义报送中共中央;具体建议还可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参考。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主动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沟通信息,对专题协商会成果的采纳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十一、专题协商会作新闻报道。
十二、专题协商会的筹备组织工作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具体负责。
全国政协关于进一步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意见(试行)
(2019 年 2 月 26 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提高新时代人民政协协商议政质量,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推动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通过大力加强协商议政质量建设,努力实现从偏重数量和形式向注重质量和效果转变,使人民政协工作不断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不断顺应各族各界群众新期待,把中国共产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切实担负起把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完成中共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共同奋斗。
2.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协商议政;坚持双向发力,在建言资政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坚持质量优先,把提质增效贯穿履职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既继承传统又开拓创新,不断探索完善人民政协制度。
二、目标要求
3.政治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中共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共中央决策部署在政协各项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
4.以人民为中心。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着力点,反映人民群众呼声,顺应人民群众意愿,协助党和政府破解民生难题、增进人民福祉,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5.发挥特色优势。立足政协性质定位,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政协代表性强、联系面广、包容性大、人才荟萃的优势,鼓励委员有序表达意见诉求,积极建言资政,广泛凝聚共识。
6.建言科学。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准确掌握情况,深入研究问题,客观分析原因,力求把握事物本质,提出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意见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7.富有实效。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立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提出的意见建议既有助于党和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又有助于在协商议政过程中加强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委员之间的思想沟通,凝聚共识,并面向社会广泛联系群众,做好统一思想、宣传政策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广泛凝聚智慧和力量。
三、路径方法
8.强化理论武装。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思想政治基础。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掌握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领会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善于运用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完善以全国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引领,主席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集体学习、委员学习研讨等相配套的学习制度体系。建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结合工作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理论学习不断深化。建立务虚会制度,对理论武装和人民政协工作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建立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党外委员专题视察和学习座谈制度,不断增强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不断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可在有条件的地方政协,建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研究基地。
9.掌握方针政策。掌握政策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重要条件。委员要增强政策意识,主动了解、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为更好履职打牢政策基础。建立健全政策通报宣讲制度,定期组织重点关切问题通报会。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出台后,及时邀请有关部门介绍政策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开展协商议政活动前,邀请相关部门介绍有关情况、重点问题,帮助委员知情明政;有关承办单位要向委员提供相关政策文件和资料,组织委员认真学习理解相关方针政策。完善网络履职平台,积极通过网络宣传政策解答问题。探索建立网上政策资料数据库,为委员掌握方针政策、更好履职尽责提供便利。
10.切实选准议题。精准选题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重要前提。要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开展协商议政。协商议题要同协商形式相匹配。对一些重大协商议题,要综合运用不同协商议政形式,做到相互衔接、形成合力,提高整体效能。
要建立健全年度协商计划选题机制。广泛征集全体委员、专门委员会、党派团体、地方政协以及主要新闻媒体等的选题建议,高度重视通过网络征集选题。各专门委员会在提出选题建议的过程中,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论证,然后按程序报批。在汇总各方意见基础上,全国政协党组研究提出重点协商议题安排,并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意见建议后,办公厅起草年度协商计划草案,按程序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审定。
11.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重要环节。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调查研究实效的通知》和《全国政协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深入扎实开展调研,努力做到不经过调查研究不议政。
要切实做好调研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政策基础上,深入梳理情况问题,科学确定调研题目,精心组织调研力量,反复研究调研提纲,周密设计调研方式。依托专门委员会开展的专题调研,要突出专业导向,吸收有专长的委员和专家参加调研组,组织委员立足自身行业和领域,发挥专业特长和独特优势,从最了解、最熟悉的方面建言资政,力戒形式主义。要选好配强调研组长,重要专题调研由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成员带队。委员视察由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担任视察团团长,邀请在相关领域有研究的委员、利益相关方和视察所在地的委员参加。适当增加京外委员考察次数。
要全面准确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运用网络调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座谈交流与个别了解相结合、定向调查与随机走访相结合、典型解剖与抽样分析相结合等方式,特别是要善于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收集、掌握客观情况信息。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的地方去,深入基层、深入一线,用心座谈走访、细心摸清情况,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对重要数据和材料要加以核实,努力使了解的情况信息全面客观准确。
要加大研究论证力度。在深入调查的同时,要及时交流、深入研讨,对调查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召开内部研讨会或研究论证会,努力形成具有普遍性、趋势性和规律性的认识,提出针对性强的意见建议。调研组长负责组织起草调研报告,成立以委员为主体的报告起草班子,委员按分工亲自撰写相关内容。报告稿要征求调研组成员的意见,集思广益,认真修改,确保质量。
要拓展调查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富有政协特色的应用型智库,对一些具有长期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问题持续跟踪研究。研究建立同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的联合调研机制、同专门研究机构和智库联系合作机制,充分利用政协内外的研究资源。建立参政议政人才库,为政协履行职能提供人才保障。探索建立调研基地。探索建立委员自行调研的课题申报评选机制和相应的组织、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调动委员履职积极性。鼓励委员在本职工作中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反映意见。
12.充分协商讨论。坚持有事好商量、有事多商量、有事真商量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关键步骤。要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职全过程,以协商质量的提升促进思想共识的凝聚、建言质量的提高。做好事先协商,精心制定协商方案,主动就重点问题与有关部门提前沟通协商。加强事中协商,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引导委员之间、委员与有关部门之间积极互动交流,促进不同思想观点交流交锋交融,努力找出对策、形成共识。注重事后协商,跟踪了解协商成果落实情况,对协商议政中发现的问题加以研究,继续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切实推动问题解决。要积极探索完善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更加经常有效地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增加协商密度,扩大参与广度。
13.营造良好氛围。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协商氛围是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重要保证。协商议政要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继承发扬“团结—批评—团结”的优良传统,鼓励委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讲真话、道实情、建诤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勇于提出建议和批评。
要创造协商议政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和完善评选表彰制度,积极宣传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协商议政的生动实践和突出成效,推动形成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开展协商议政活动的良好环境。
14.积极跟踪反馈。及时报送成果并跟踪反馈是协商议政取得实效的重要方法。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将协商议政成果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门。重要协商会议成果报告稿,要集中反映会议在建言资政、凝聚共识两方面的成果,按程序审批后,以全国政协党组名义报送中共中央。
要建立完善全国政协办公厅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沟通机制,推动协商议政成果的反馈和落实。建立专门委员会与有关部门沟通机制,对协商议政成果转化情况进行跟踪,对有承诺的协商事项要明确专人联系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进展情况;对跟踪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跟进研究;对相关部门采纳落实意见建议的情况,要及时向成果报送者和委员反馈。
15.加大公开力度。向社会公开是促进协商议政质量提高的重要举措。建立完善协商议政活动的公开制度,进一步加大专题议政性常委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以及有关分组讨论等向媒体开放的力度。建立协商议政成果公开制度,有序推进协商议政成果和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16.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国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要加强领导,把提高协商议政质量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立质量优先的工作导向,及时研究部署相关重大任务,听取重点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影响协商议政质量提高的突出问题。要认真落实好全国政协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建设工作各项制度,以理论武装、政治引领、党的建设的新成效,促进协商议政质量的不断提高。
17.推进专门委员会建设。专门委员会在提高协商议政质量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适应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专门委员会在谋划推动工作时,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向常委会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注重突出质量导向,重点报告协商议政的成效,真正把全国政协党组关于提质增效的部署和要求落实到位。要适时召开专门委员会工作会议,探讨工作特点和规律,研究讨论加强新时代专门委员会建设、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的举措。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要加强对所联系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联系和指导。
18.提高履职能力。建立完善委员学习培训制度,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组织委员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政协基本知识,广泛学习政治协商相关领域知识。委员要着力在协商议政实践中磨练自己、提高能力,学会站在全局高度议政,多提高水平建议、尊重和包容不同意见,树立协商理念、培育协商精神,既敢于协商、又善于协商,努力把握协商要义和方法,全面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19.强化履职责任。建立完善全国政协党组成员点评党员常委履职建言制度,引导委员做好“委员作业”、常委交好履职报告。建立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将委员参加会议、调研、视察、考察活动和提交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情况,纳入委员履职档案,把工作质量作为点评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提高委员把握政协新方位新使命、开拓政协工作新局面的自觉性,强化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努力成为合格的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
20.完善服务保障。扎实推进全国政协机关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完善考核机制,提升干部能力素质,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为提高协商议政质量提供有力保障。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推进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升服务履职的信息化水平。坚持全国地方政协秘书长年度工作会议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协工作的指导,鼓励地方政协结合工作实践开展创新探索。
全国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办法(试行)
(2019年2月2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六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进一步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提质增效,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制订如下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立足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的新方位新使命,通过开展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不断提高人民政协协商议政的质量和实效,推动人民政协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发挥好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切实担负起把中共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完成中共十九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共同奋斗。
2.基本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中共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政协全部工作之中。
——提高履职能力。切实发挥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对履职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到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引导委员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充分彰显人民政协的制度优势。
——增强质量意识。把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提高协商议政质量的目标要求,探索提高质量的路径方法,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机制,促进人民政协工作全面提质增效,努力推动履职质量和效果进一步提升,着力提高协商议政水平。
——坚持循序渐进。先对部分具备评价条件的协商议政活动进行评价,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评价范围,在实践总结中不断提高评价工作的科学性,逐步完善评价标准和工作办法。
——强化纪律约束。委员参加协商议政活动时,要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保守国家秘密,廉洁自律,正确处理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职责的关系,不得利用委员身份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
二、评价标准
3.分类评价。针对履职的不同主体、领域、形式、特点等,分类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先从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开展比较经常、制度比较健全、工作比较规范的协商议政活动着手,建立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
4.重点环节。依据全国政协工作的基本做法,聚焦协商议政过程中共有的重点环节,提炼出示范性强、适用性广、简便易行的评价指标。将选择题目、调查研究、会议组织、成果显示和转化等作为主要内容,加大协商议政成果在质量评价中的权重。
5.指标设置。为科学衡量协商议政质量,结合人民政协工作的性质和特点,设置不同的指标和分值,既体现工作着力导向,又为划分等次提供依据。双周协商座谈会质量评价设置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专题调研质量评价设置4个一级指标和7个二级指标,提案质量评价设置5个一级指标和10个二级指标,均不设具体分值。社情民意信息质量评价设置5个一级指标,并设权重不同的具体分值;总分由基本项和加分项组成,基本项反映协商议政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分项反映协商议政工作的突出成效;基本项满分为100分,加分项满分为30分,总分为130分。
三、评价办法
6.评价导向。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便于操作。应坚持客观评价与主观评价相结合,以客观评价为主;结果评价与过程评价相结合,以结果评价为主;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相结合,以内部评价为主;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激励为主。
7.评价程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分为初评和定评两个环节,结合工作实际组成四个专项评价组负责初评,全国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评。质量评价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可进行回溯性评价。
8.评价方式。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提案质量评价采用定性评议的方式,其中双周协商座谈会、专题调研质量评价划分优秀和较好两个等次,提案质量评价划分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质量评价采用量化打分的方式,依据评价总得分划分优秀、较好和一般三个等次。
9.成果运用。协商议政质量评价结果向常委会或主席会议报告,向相关委员和单位反馈,作为优秀协商议政成果评选的重要依据,纳入委员履职档案。每年通报表扬优秀协商议政成果。届末,对优秀协商议政成果进行总结梳理,并根据相关制度予以表彰。
四、保障措施
10.组织领导。全国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由主席会议统一领导,成立由副主席任组长的全国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质量评价工作具体实施。
11.服务保障。全国政协办公厅建立统一协调、职责明确、服务到位的评价工作机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通过全国政协门户网站、委员移动履职平台,建立高效便捷、流程科学的质量评价工作信息系统,实现协商议政质量评价的信息化操作,提升工作效率。
12.宣传引导。通过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深入报道协商议政质量评价工作,引导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不断增强质量意识,为人民政协工作提质增效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13.推进步骤。全国政协2019年开展协商议政质量评价试点工作。在实践探索中,将质量评价工作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推进,逐步建立一套能评价、能考核的科学指标体系。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正式实施,并指导地方政协积极稳妥开展此项工作。
附件:1.双周协商座谈会质量评价标准表
2.专题调研质量评价标准表
3.提案质量评价标准表
4.社情民意信息质量评价标准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条例
(1988年5月3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5年12月22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11月1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视察、考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视察、考察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实现自我教育,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重要渠道。
委员视察工作是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进行实地察看,建言资政,反映社情民意,开展民主监督。
委员考察工作是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省级政协组织全国政协委员,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实地察看,了解情况、学习提高。
第三条 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了解国情民情,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委员视察、考察工作,负责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并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实施,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全体会议提交年度工作情况报告。
第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选题,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工作要点及年度协商计划,与相关会议议题、重点提案相结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形成。委托省级政协组织考察的选题,结合政协全国委员会重点工作和地方实际需要确定。
第六条 委员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专题视察团。
委员考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专题考察团、界别考察团、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考察团;委托省级政协组织的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跨省考察团和就地考察团。
第七条 视察团根据视察内容和组织形式需要,邀请相关委员包括所到地全国政协委员参加。
考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筹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第八条 视察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团长、副团长和秘书长人选在视察团组团会议上协商产生。团长、副团长领导视察活动,秘书长负责视察团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考察团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重要视察、考察活动,视察、考察团设立临时党组织。
第九条 委员参加视察、考察前,应围绕视察、考察内容,学习有关文件,做好准备工作;视察、考察中,应坚持问题导向,具有学习精神,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深化认识、凝聚共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视察方式包括听取情况介绍、走访察看、座谈讨论、内部交流、与地方党政负责同志交换意见等。
委员考察视情选取适当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形成视察报告,提交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视情报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
专题视察团形成简报,报送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
考察团形成考察报告或简报,报送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相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二条 视察、考察过程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提出的建议,还可通过提案、会议发言、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反映。
第十三条 视察、考察团视情邀请新闻单位派记者随团采访报道。运用网络等新媒体,加强对视察、考察成果的宣传报道。
第十四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视情将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视察报告的批示情况、相关部门和地方对视察报告意见建议的吸收采纳情况,及时反馈给视察团成员和视察所到地的省级政协。
第十五条 委员视察、考察活动要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务实、高效、规范、协作”原则,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严格纪律,厉行节约,科学安排,精心组织。
第十六条 委员视察、考察经费纳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年度经费预算。
委托省级政协组织的委员考察经费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按规定拨付。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2015年10月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7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七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协办公厅(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等协商议政活动,以及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团结联谊等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
完善信息特邀委员制度。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聘请若干委员为信息特邀委员。
第八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为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加强与有关人民团体的联系,充分发挥他们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九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加强与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的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完善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制度。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根据需要在基层政协地方委员会建立若干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
第十条 维护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十一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社情民意信息的收集、编辑、报送、反馈,以及有关组织、协调、服务、保密的具体工作。
建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情况分析机制。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每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
第十二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建立专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网络,为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政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市委员会,以及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联系点等,提供畅通、安全、快捷的传递渠道。
第十三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培训,为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定期表彰优秀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五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提案工作条例
(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日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团结奋斗的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或者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协调提案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评选表彰,推动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和经验交流,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培训;
(十一)加强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二)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三)加强与地方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全国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四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第十五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六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上的发言,以及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也可以通过委员履职移动平台提交提案。
第四章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内容相近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不予立案的,应当与提案者及时沟通协商并书面告知,视情以意见和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部门参阅,提案者也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送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送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共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对立案的提案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对不予采纳的,要说明情况。
(二)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第一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联系人。中共中央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者。
(四)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意见。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答复。
第二十二条 有序推进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和提案内容向社会公开,适时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第六章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三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的,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五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由主席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重点提案督办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视察调研、走访、报送《重要提案摘报》(或《重要提案摘报(专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报送政协主席、副主席,并可以提出督办建议。
第七章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政协全国委员会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优秀提案的评选条件为: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三十条 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办理提案坚持实事求是,做得到的认真负责办理,做不到的直截了当给予答复。
(二)办理工作有领导负责,有专人承办;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按时限书面答复提案者;及时进行提案综合分析和办理工作总结。
(三)采取多种方式与提案者进行沟通协商,积极推动办理落实。
(四)办理工作成效明显,对应当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多数提案者对办理工作表示满意。
第三十一条 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的评选应当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优秀提案由承办单位推荐或者提案者自荐;先进承办单位由提案者推荐。推荐结果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初选后,报请主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二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提案委员会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
提案质量的意见
(2018年10月11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第5次主任会议暨第2次全体会议通过)
质量是提案的生命,关系提案工作乃至政协工作的全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对提案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十三届全国政协关于把提质增效贯穿政协履职全过程的工作部署,以提案不在多而在精为导向,不断改进、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全面提高提案质量,充分发挥提案在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案的提出要更加注重质量
(一)政协委员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正确认识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讲求质量而不追求数量,加强学习、强化责任担当,不断提高提出高质量提案的能力,提倡有提案意愿的委员每年集中精力提交1-2件高质量提案。
提出问题要聚焦。主要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确定选题,持续跟踪,提出提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提出提案。
反映情况要准确。坚持不调查研究不提提案的原则,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占有材料,核准事实情况和相关政策法律,客观反映事物的本来面目。
分析问题要深入。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深刻思考,深入分析,衡情酌理,把问题说清说透。
提出建议要具体。提案中的意见建议应针对问题逐一提出,坚持切口小、道理硬、靶向准,明确具体。既考虑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又考虑实施的条件和时机,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提案撰写要规范。坚持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一件提案字数不超过1500字。
(二)政协各参加单位、委员小组、专门委员会要在提高提案质量中发挥积极作用。各党派团体要对本组织成员中的政协委员个人提案提出质量要求。鼓励政协界别、委员小组在全体会议期间专门研究、酝酿提出本界别、小组提案,鼓励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将日常调研、会议等协商议政工作的成果转化为提案,以提高集体提案比例。
(三)联名提案要严肃。委员联名提案时,第一提案者应向联名提案者说明提案内容,联名提案者应当了解该提案的内容,避免随意联名、力戒盲目联名、杜绝“被联名”。
二、提案的立案审查要更加严格
(四)正确处理提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符合质量要求的提案要做到应立尽立;不符合立案要求的提案要加大转为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阅的力度,或退回提案者修改,切实把提案数量把控在合理范围。
(五)严格立案标准。修订提案工作条例及相关制度文件,进一步明确、完善、细化立案要求,严格执行立案标准,坚持质量第一,力求有共识、立得住、能办理、做得到。
(六)加大并案力度。对符合立案标准,但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的,与提案者沟通协商,进行并案处理,避免重复提案造成数量虚高。原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的第一提案者,获奖后享有同等荣誉。
(七)认真履行审查主体责任。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成员应严把提案复审关,特别在全体会议期间,要对本人所在小组的提案认真提出复审意见,做好解疑释惑工作;提案审查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应切实履行终审职责,特别要对疑难提案进行充分讨论研究,作出终审决定。杜绝“人情案”、“照顾案”、“凑数案”。
三、提案的服务要更加优化
(八)加强业务培训。编写提案工作培训教材,选取好提案的典型进行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好提案的标准。
通过委员培训班、党派参政议政专题会议等途径培训提案者,使其了解提案工作相关制度政策,熟知提案工作流程,掌握写好提案的方法。
政协全体会议前集中培训提案审查工作人员,正确理解提案审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文件,提高提案审查工作履职能力,切实承担起审查岗位职责。
(九)加强知情明政服务。以征集印发提案选题线索、召开情况通报会、走访承办单位、印发书籍刊物等形式推动提办双方对接,帮助提案者更好地知情明政,找准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开发提案手机应用程序,逐步实现提案咨询、撰写、提交、审查、交办、答复、督办、反馈、查询、统计等工作全过程网上运行,便于提案者查重、错开或合并选题。
(十)逐步建立提案质量评价机制。总结政协提案工作实践经验,开展提案质量评价理论研究,建立提案质量评价体系,编制提案办理结果清单,逐步建立提案者、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机构三方参与、科学公平的提案质量评价机制。
四、提案的表彰和公开要更好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十一)开展年度好提案评选。提案委员会每年评选一次年度好提案,其结果通过政协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布,以不断强化提案者的质量意识和精品意识。
(十二)改进每届一次的提案工作表彰办法。优秀提案的评选表彰数量,由立案总数的1%提高到1.5%,表彰对象新增加“先进承办个人”,以更好地发挥表彰的激励导向作用。
(十三)进一步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包括互联网等大力宣传优秀提案及其采纳落实后的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激励提案者提高提案质量,推动形成社会各方关注支持提高提案质量的良好氛围。
(十四)强化社会对提案质量的监督。探索提案向社会公开的有效途径,逐步实现能公开则公开,部分内容敏感的延后择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提案者不断提高提案质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提案办理协商办法
(2015年10月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通过)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为规范提案办理协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提案办理协商是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是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政协组织及有关方面为增进共识、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开展的协商活动,贯穿于提案的提出、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政协组织做好组织、协调、督促、服务工作,推动提案办理协商广泛多层制度化开展。
二、提案办理协商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的协商原则。
三、提案提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提出集体提案。提案可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全体会议期间,委员可按程序以界别、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提案者提出提案,应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注重针对性和可行性。全国政协办公厅和提案委员会可通过邀请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等方式,帮助提案者知情明政。提案委员会召开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提案工作座谈会,就提案选题的主要考虑、重点方向等进行交流协商,共同做好提案提出的统筹工作。
四、审查立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按照立案标准逐一审查,与提案者沟通,征求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协商确定立案提案及提案的主办、会办、分办单位。立案、并案和不予立案而转为“意见和建议”的,均应及时告知提案者,属于撤案的应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在全体会议闭幕会上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收到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按标准和程序及时审查立案。
五、提案交办。按照《意见》要求,建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共同交办提案机制。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适时召开提案交办会,明确提案承办单位的任务和要求。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商有关方面交办。
六、重点提案遴选。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等,从立案的提案中分别推荐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召开由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部分提案承办单位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协商提出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经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书面征求相关提案承办单位意见后,报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审定。
七、经办环节。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提案承办单位把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就提案的主要内容与提案者交换意见。提案主办、会办单位之间应就答复意见进行沟通协商,提案办理复文应体现各方意见。
八、重点提案督办。政协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提案办理协商会等重点提案督办活动,邀请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代表参加,就提案中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协商,督办成果以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提案摘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需要持续推动的重点提案进行跟踪督办;每年第三季度,选择1~2件办理已取得初步成效或需要加大推进力度的重点提案,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汇报;每年年底,汇总当年重点提案督办情况,向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汇报。
九、督促检查。全国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年度督查计划和绩效考核体系。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部分提案承办单位,开展以民主监督为主要方式的走访活动;每年选择部分提案,加大沟通督促力度;有序推进提案与办理复文同步公开。
十、采纳反馈。全国政协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吸收采纳提案办理协商形成的成果。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重点提案督办协商形成的报告、重要提案摘报、政协信息等作出批示的,应推动相关提案承办单位重点办理落实。对提案办理取得的成效,应推动提案承办单位及时向提案者反馈。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十一、组织领导。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定期研究提案工作,协商督办重点提案;政协领导同志带队视察、调研督办重点提案和走访提案承办单位,出席提案办理协商会。注重推动提案承办单位按照《意见》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把提案办理各项任务完成好。全国政协办公厅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分别领办、督办政协承办的部分提案。提案委员会做好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及政协各部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二、本办法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自主席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办法
(2014年1月14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提案办理质量,规范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重点提案从大会期间及闭会后立案的提案中遴选,数量为立案提案总数的1%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界别、界别小组的重点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重点提案总数的30%。
第四条 重点提案必须是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刻,建议明确具体、可行性较强的提案,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问题;
(二)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较强,对宏观决策和长远规划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政协委员高度关注,有利于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重点提案按照以下程序遴选:
(一)推荐。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提案委员会及时将立案提案送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从中各自推荐2~3件提案。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所涉及的专业领域进行推荐,数量不超过本委员会所涉专业领域提案数的1%,同时结合年度工作,推荐1~2件提案,作为本委员会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
(二)初选。政协提案交办会后,提案委员会组织召开有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相关承办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国政协重点提案选题协商会,对各方面推荐的重点提案进行协商,研究确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草案)由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承办单位意见。
(三)审定。重点提案题目和督办方式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以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印发。
第六条 重点提案采取专题调研、视察、提案办理协商会、《重要提案摘报》等方式进行督办。督办题目可以是单件重点提案,也可以是广泛关注的一个方面的若干提案。
(一)以专题调研或视察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或与相关专门委员会、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督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视察报告,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督办活动应邀请提案者、提案承办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参与。提案委员会应做好督办活动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以提案办理协商会方式开展的重点提案督办活动,由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协商情况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或以《专门委员会简报》形式反映。
(三)重点提案中的主要意见和建议,由提案委员会以《重要提案摘报》的方式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第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关于重点提案的批示情况,由提案委员会及时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办单位,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及时催办。对于办理答复意见未落实或需要跨年度办理的,视情组织跟踪督办。
第九条 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有关部门牵头督办的重点提案,应在年底前将督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提案委员会反馈,提案委员会汇总后向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汇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定后实行,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暂行办法》(政全厅发〔2012〕2号)废止。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年度好提案
评选办法(试行)
(2019年12月18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暨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推动提升提案质量,根据《提案工作条例》和全国政协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关于提高提案质量的意见》(政全厅发〔2018〕59号),提案委员会组织年度好提案评选工作。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比例
年度好提案从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提案中评选,总量为提案总数的1%左右。其中,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各界别、委员小组的年度好提案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年度好提案总数的20%。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选题准确,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建言献策。
(二)针对性强,反映情况真实,分析问题深入,提出建议具体,具备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
(三)成效显著,或对宏观决策、长远规划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改进工作有明显作用。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征集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向有关提案承办单位征集年度好提案。
(二)初评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评选比例、推荐情况、提案质量和办理成效、提案者及覆盖面、提案质量评价和入选重点提案情况等因素,提出年度好提案初步名单。
(三)审议
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决定后,按程序报批。
(四)公布
年度好提案评选结果和决定通过政协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由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 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 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
(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
(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
(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第五条 在政协全国委员会领导下,办公厅负责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履职内容
第六条 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国家大政方针以及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民主监督。主要内容是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等。
第八条 参政议政。主要内容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履职方式
第九条 参加政协会议。出席政协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双周协商座谈会及政协组织的其他有关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还应参加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提交提案。以个人名义或委员联名方式提出提案,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参加以界别、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集体提案。参加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通过政协组织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十三条 大会发言。包括在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的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第十四条 开展团结联谊。发挥自身优势,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做好解疑释惑、增进团结、凝聚人心工作。
参加祖国统一、海外联谊和对外交往的有关活动。
港澳地区的委员还应当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稳定和内地的发展发挥双重积极作用。
第十五条 参加政协理论研究、新闻宣传、文史资料工作以及其他履职活动。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 维护委员履职权利。政协组织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序、合法依章的良好履职氛围。
第十七条 健全履职制度。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立健全委员履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履职要求、程序规范、成果运用、保障措施和协调机制等,着力构建结构合理、层次清晰、科学规范的履职制度体系。
第十八条 完善履职平台。精心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加强提案、视察和考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经常性工作。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探索运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手段,丰富履职方法。就政协有关工作充分征求委员意见。加强政协协商与党政工作的有效衔接,拓宽和畅通委员履职渠道。
第十九条 提供履职服务保障。广泛征求选题意见,注重选题协调,扩大委员参与面,提高履职成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重大活动安排等应当提前告知委员。协商活动前应当向委员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根据需要邀请中共中央、国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通报情况,保障委员知情权。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改进履职成果报送工作。有关事项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委员,完善履职成果反馈机制。加强委员履职宣传工作。做好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的沟通协调、经费保障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委员联络工作。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工作机构,定期研究委员履职工作。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完善全国政协副主席联系界别制度、专门委员会联系相应界别制度,完善省级政协主席为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制度。全国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全国政协委员座谈。全国政协定期向京外委员和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的沟通联系。
第二十一条 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完善学习制度,推动委员自觉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委员对宪法法律、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形势政策及履职知识等的学习。引导委员增进政治共识,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实际,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提高联系群众能力;贯彻民主协商、平等议事原则,提高合作共事能力。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和常务委员提交年度履职报告制度,定期汇总分析,采取适当方式将委员履职情况通报有关方面,并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规范委员履职行为。建立委员履职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加强思想引导,防止利用委员身份或影响牟取个人、小团体和特定关系人的利益。引导委员主动配合政协履职服务管理工作,认真负责地反馈相关工作安排的意见和征询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严格会议和活动请假制度。委员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请假并经批准。受邀但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和活动的,也应当按规定请假。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
第二十五条 严肃会风会纪。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勤俭节约,杜绝不正之风,确保风清气正。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的予以提醒或做相应处理。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委员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由主席会议作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关于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请假的规定(试行)
(2003年9月26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通过)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能的主要形式。为了改进会议作风,提高会议质量,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正案)》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参加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会议全程请假。收到会议通知后,在会议召开两天以前向办公厅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请假原因,并经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
(二)会议期间请假。提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秘书长或本小组召集人请假,说明请假原因,并经批准。
(三)办公厅将请假情况汇总后向全国政协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三、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常委会会议的出席、请假和缺席情况,由办公厅通过适当方式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予以通报。
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
(2009年6月19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根据政协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主席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经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决定:
在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对中共中央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全国政协委员,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5年6月25日)
第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重要原则
1.重要意义。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广泛协商、凝聚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人民政协协商民主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后,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被庄严载入宪法,党中央对加强人民政协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人民政协以宪法、政协章程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为保障,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发扬民主、参与国是、团结合作的重要平台,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广纳群言、广谋良策、广聚共识,有利于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更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指导思想。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拓展协商内容、丰富协商形式、规范协商程序、增加协商密度、提高协商成效,广泛凝聚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更大贡献。
3.重要原则。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宪法和政协章程确定的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切实提高协商实效;坚持民主协商、平等议事、求同存异、体谅包容,努力营造良好协商氛围。
二、明确政协协商的内容
4.政协协商的主要内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5.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需要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政协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专题协商会议题及其他协商形式的重要议题,应列入年度协商计划,做到协商议题和协商形式相匹配。
建立健全制定年度协商计划的工作机制。政协办公厅(室)在广泛征求政协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党委办公厅(室)会同政府办公厅(室)、政协办公厅(室)修改完善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确定。
6.在实践中丰富协商内容。鼓励各级政协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一些重要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等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三、规范政协协商的形式
7.完善政协全体会议协商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组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可安排跨界别联组讨论;界别联组和小组会议应安排时间讨论界别提案、推荐界别大会发言。规范会议活动程序和机制。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改进会议成果报送工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8.健全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制度。全国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政协可视情安排。会议按专题分组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以政协党组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信息等多种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9.规范专题协商会。全国政协一般每年召开2次专题协商会,地方政协可视情安排。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党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听取意见,与委员互动交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后,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10.完善双周协商座谈会制度。全国政协应选择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作为双周协商座谈会的议题,部分重要议题列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视情每年召开若干次双周协商座谈会。根据议题需要,政协邀请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并介绍情况。优化参会人员结构,以委员中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视情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会前,全国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方面应深入开展调研。会后,及时将会议主要内容、形成的共识和重要意见建议,以信息专报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参阅。推动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公开,增加影响力和共识度。地方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等活动作出安排。
11.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议题为纽带建立健全对口联系工作机制,开展对口协商。加强走访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
充分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完善政协领导同志和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的制度。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整体部署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举行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界别协商活动。健全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服务界别协商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
12.健全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修订提案审查工作细则,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建立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做好落实责任的协商。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把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经环节。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做好成果转化的协商。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把提案办理纳入政府年度督查计划。完善提案办理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提案办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落实提案及办理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政协提案办理协商办法。落实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参与重点提案遴选与督办的工作制度。全国政协完善主席办公会议协商督办重点提案的做法。
13.拓展协商形式。政协在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及时召开专题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整合现有网络资源,探索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
四、加强政协协商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
14.规范协商议题提出机制。认真落实由党委、人大、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提出议题的规定。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建立政协内部选题机制,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座谈会、发函等形式征集议题,积极探索由界别、委员联名、委员小组提出议题。
15.健全知情明政制度。党委召开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可安排政协领导同志参加。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列席。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参加。建立相关部门定期通报情况制度,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政协全体会议召开前,根据需要可组织情况通报会,请有关部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协商活动举办前,有关部门应提供需要协商的相关材料。组织委员视察调研,可邀请有关部门同志介绍情况、交换意见。
16.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办法。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政协信息、大会发言专报、重要提案摘报等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厅(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应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厅(室)。
五、加强人民政协制度建设
17.政协全国委员会研究制定规范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加强政治协商的制度建设,把政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明确党委、政府和政协在协商活动中的职责。
适时制定民主监督的专项规定,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权益保障、知情反馈、沟通协调机制。重视发挥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建议案、专题调研、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委员举报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政协各种协商活动特别是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等,增加民主监督内容,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应开展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政协可应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密切与党委和政府监督机构以及新闻媒体的联系,加强工作协调和配合。总结推广专题民主监督、民主评议的做法。
建立健全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经常性工作。修订专门委员会通则,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修订视察工作条例。做好党委和政府委托政协开展的重大课题调研和邀请委员参与的重大项目研究论证,集中优势资源,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形成整体合力,提出高质量的意见建议。
18.研究制定规范委员履职工作的指导性意见。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委员履职服务管理,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实行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探索建立委员每届任期内就履职情况向本级政协报告的制度。强化廉洁自律,逐步建立委员履职的利益冲突回避机制,制定委员违反政协章程的处理办法。
19.在政协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委员联络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委员的联系网络,充分发挥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界别、机关、所在地全国政协委员活动召集人等联络服务委员的作用。完善发挥全国政协委员作用的意见。各级政协领导考察调研,可视情与当地同级政协委员座谈。政协的视察考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可安排当地相关同级政协委员参加。全国政协定期向京外委员和港澳地区委员通报工作情况。建立健全与委员联络的具体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管理,依法维护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配合专门委员会,联系政协参加单位和界别召集人,及时通报政协会议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好接待委员信访的工作。
六、提高政协协商能力
20.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组织委员专题学习研讨。加强委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的学习,在履行职责的实践中,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判断形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进政治认同。
21.提高调查研究能力。坚持问题导向,重视调查研究,制定加强和改进调研工作实施办法。视察和专题调研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优化调研队伍构成,采取集中调研、分散调研、蹲点调研等形式摸清真实情况。加强对调研成果的研究论证。加强人民政协智库建设,整合各级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智力资源,发挥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作用。
22.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社情民意表达和汇集分析机制,畅通和拓宽各界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修订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其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可推广委员联系点、委员网上信箱等联系群众的新形式。委员应主动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疑释惑,引导群众理性有序合法表达诉求。
23.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完善工作机制,搭建更多平台,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建立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强化政协开展统战工作的职责要求。政协委员中的共产党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应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在工作中既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共识,又包容不同意见的存在和表达,提高合作共事的质量和水平。
七、加强和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领导
24.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事业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人民政协事业要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就必须毫不动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民政协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
25.建立健全党领导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工作制度。各级党委应把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和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负责的原则,统筹制定加强党委和政府工作与政协协商有效衔接的相关制度。支持政协制定并实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专项制度。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会议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汇报,讨论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年度协商计划等的制度。深入研究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思路和办法,拓展有序政治参与空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对政协界别适当进行调整。完善委员推荐提名工作机制,优化委员构成。改进委员产生机制,严把委员素质关,真正把代表性强、议政水平高、群众认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士吸收到委员队伍中来。加强政协机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选拔、交流和任用,加大干部培训学习、挂职锻炼的力度。加强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6.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肩负着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政协全部工作中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协商依法开展、有序进行。健全政协重大工作向党委报告制度。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好委员队伍建设和政协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倡廉。
27.营造全党全社会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氛围。坚持“不打棍子、不扣帽子、不抓辫子”的方针,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大力推动关于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理论研究,将其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的教学计划。把对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的工作计划,积极宣传各级政协和政协委员履职的生动实践,形成有利于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良好环境。
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加强和促进人民政协凝聚共识工作的意见(摘发)
为深入贯彻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现就新时代加强和促进人民政协凝聚共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专门协商机构,始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汇聚起共襄伟业的强大力量。当前,面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多元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前所未有。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是政协组织的重大政治责任。新时代做好凝聚共识工作,对于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先进性,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面向委员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委员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面向社会传播共识,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厚植政治基础、社会基础;面向海内外讲好中国故事,广泛汇聚正能量,画出最大同心圆,切实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
(二)目标任务。政协组织要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通过人民政协制度运行、民主程序和有效工作,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努力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三)主要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促进大团结大联合;坚持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用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凝聚人心;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坚持把凝聚共识融入履职全过程和各方面,在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上一体设计、一体落实;坚持强化委员责任担当,政协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坚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推动凝聚共识工作的理念思路、方法手段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实践发展需要。
二、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打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是新时代做好凝聚共识工作的前提。要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推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问题上统一思想和步调。
(四)强化政协党组的政治领导。政协党组肩负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要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健全落实党对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机制,确保政协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要紧紧抓住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这个中心环节谋划部署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把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政协决定、决议和委员共识,确保广大政协委员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五)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强化党对人民政协的思想领导,建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小组。各小组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交流,深化认识,促进委员在思想上不断进步。
(六)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制度。坚持以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引领,形成主席会议和常委会会议集体学习、委员教育培训等相配套的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和人民政协理论培训,努力实现届内培训全覆盖。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学习。
三、做好政协委员凝聚共识工作
做好人民政协凝聚共识工作,首先要更好凝聚政协委员的共识,把凝聚共识贯穿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各项职能之中。
(七)将凝聚共识融入各项履职活动。要在各种协商会议中凝聚共识,要在视察考察调研中凝聚共识,落实好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制度,要在提案办理中凝聚共识,要在反映社情民意中凝聚共识。
(八)完善谈心谈话制度。与党外委员谈心谈话,是实现党对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领导的重要方式。全国政协党组成员要加强与所联系界别和专门委员会的党外委员谈心谈话工作。谈心谈话要寓思想政治引领于团结民主之中,重在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加强引导。要坚持相互尊重、开诚布公,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促进党内党外人士合作共事。
(九)建立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委员学习座谈和党外委员专题视察制度。开展学习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做到委员自己提出问题、自己分析问题、自己解决问题。开展专题视察,组织委员深入一线,加深对国情社情的了解、认识,加深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理解、认同。
(十)建立重点关切问题情况通报会制度。紧扣年度协商议题,邀请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通报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有关情况。
(十一)完善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委员制度。各专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界别在凝聚共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界别活动和协商议政活动结合起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鼓励以界别为依托,开展协商主题具有界别特色的协商议政活动。探索邀请界别小组召集人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分党组会议。鼓励界别小组召集人和界别联系人同界别委员开展座谈交流。
四、面向社会做好传播共识工作
面向社会传播共识是人民政协凝聚共识工作的重要内容,需要切实加强。要发挥政协委员桥梁纽带作用,通过政协协商履职,反映界别群众诉求,在群众中传播共识。
(十二)建立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政协委员要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了解界别群众思想状况,反映群众意见呼声,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各专门委员会要把凝聚共识工作融入联系服务委员和界别群众之中。有关专门委员会要开展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下基层等特色活动。支持地方政协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开展委员联系基层群众工作。
(十三)完善委员讲堂工作机制。
(十四)拓展传播共识渠道。鼓励、支持委员在履职工作中和关键时刻亮明身份,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影响力,面向社会及时宣传解读党的方针政策,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协调主流媒体通过开设专栏、进行专访等方式传播委员声音。整合政协有关网站、新媒体、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资源,形成传播共识的工作合力。深化政协传播共识工作理论研究,探索具有政协特色的传播载体。
五、广泛汇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能量
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独特优势,以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形成海内外中华儿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强大合力。
(十五)做好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专题学习考察、界别协商等工作。
(十六)建立同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沟通联络机制。
(十七)加强同港澳同胞的团结联谊。
(十八)拓展同台湾岛内有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各界人士交流交往。
(十九)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
(二十)健全政协对外交流机制。充分发挥高层交往引领作用,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服务国家外交大局。设立全国政协有关对外友好小组,做好互访交流、会议研讨、课题调研、对外宣传等工作。进一步发挥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中国宗教界和平委员会等交流平台作用,拓展与国际相关机构交流合作;引导委员积极在国际社会发声,大力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协制度。专门委员会视情就相关问题发表声明。
六、工作保障
加强和促进人民政协凝聚共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战略性、基础性工作,需要久久为功、善作善成,切实加强工作保障,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一)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党组要在凝聚共识工作中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将凝聚共识工作纳入政协党的建设,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落实。建立凝聚共识工作评价机制,将其纳入政协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同建言资政工作一并点评考核。
(二十二)营造凝聚共识良好氛围。凝聚共识不是无区别的强求一律,而是有方向的启发引领;不是单向度的灌输说教,而是互动式的协商讨论;不是表面的附和敷衍,而是内心的深刻认同;不是快餐式的立竿见影,而是长期性的润物无声。要通过加强学习明共识、协商交流聚共识、团结-批评-团结增共识,营造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凝聚共识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报道。
(二十三)发挥中共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中共党员委员要在深化理论武装、坚定政治立场、遵守纪律规矩、推动政策落实上带好头、做表率。要主动同党外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广交深交朋友,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宣传政策、增信释疑。要强化责任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敢于发声,加强引导。
(二十四)加强能力建设。政协组织和政协中党的组织,要牢牢把握人民政协在新时代的新方位新使命,不断提升凝聚共识的能力和水平,善于用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善于用党的方针政策统一步调和行动,善于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汇聚正能量,善于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善于调动政协委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政协委员要进一步深化对凝聚共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凝聚共识工作的自觉,提高形成共识、增进共识和传播共识的能力,不断推动凝聚共识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五)加强对凝聚共识工作的指导。全国政协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地方政协开展凝聚共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解决共性问题。鼓励各级政协组织就凝聚共识工作存在的问题开展协同调研,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17〕13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现就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础上,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中,依据 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 督。民主监督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监督目的是协助党和政府解决问题、 改进工作、增进团结、凝心聚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
在人民政协开展民主监督工作,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的上,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并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不断发展而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对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重大部署,对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协积极探索创新,认真履行职能,民主监督工作取得新的进展。当前,我们党正在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对于推进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转变作风、改进工作、反腐倡廉,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加强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团结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变,牢牢粑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明确监督内容,完善监督形式,规范监督程序,健全监督机制,提高监督实效,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基本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有序开展;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反映情况,认真负责开展批评,务实提出建议,确保监督聚焦关键 内容和环节;坚持平等协商,坦诚相见,畅所欲言,尊重不同意见表达,把协商民主贯穿于监督全过程;坚持增进团结,融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广泛凝聚共识、凝聚智慧、凝聚力量。
二、明确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实施情况;
(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
(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反腐倡廉等情况;
(六)政协提案、建议案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七)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贯彻统一战线方针政策、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情况;
(八)党委交办的其他监督事项。
三、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形式
(一)会议监督。政协有关会议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 加大民主监督力度。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大会发言应增加监督性内容比重,政协全体会议视情安排界别小组(联组)专题讨论监督性议题。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对口协商会等应安排一 定数量的监督性议题。跟据议题安排,可邀请有关负责同志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互动交流。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应完善对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 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等的协商和监督。
(二)视察监督。对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的监 督性议题,政协应根据每次监督任务组织委员视察团,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听取情况介绍,实地察看,座谈讨论,着重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与有关负责同志交换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推动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三)提案监督。政协应组织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通过提案提出意见、批评、建议,开展监督。政协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 政协办公厅(室)共同交有关部门办理,党政及政协负责同志应加强督办。推进提案内容和办理情况公开,开展提案办理评议。
(四)专项监督。政协要围绕法律法规实施和党委、政府重要工作落实确定专项监督议题,由政协办公厅(室)和专门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监督性专题调研,抓住重点问题,深入一线明察暗访,摸准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建议,必要时应持续跟踪监督。
(五)其他形式监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听证等活动,应视情吸收政协委员参加。政协可应有关部门邀请,推荐特约监督员或组织民主监督小组。重视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委员来信来访、委员举报和民主评议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各级政协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民主监督方式方法。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同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的协调配合,更好发挥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用。
四、规范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程序
(一)确定监督议题。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提出,也可由政协广泛征求党派团体、政协界别、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党政部门等各方面意见提出。充分协商后,由政协办公厅(室)汇总提出建议,提交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其中重点监督议题纳入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征求政府意见后,报党委讨论确定。
(二)组织监督活动。政协办公厅(室)研究提出监督工作安排,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重点监督议题应安排政协主席会议成员牵头负责,主席会议听取监督情况汇报。根据监督议题,政协整合力量深入调查研究,通过会议等形式实施监督,邀请相关党政部门负责同志听取意见。政协赴地方开展监督活动,可吸收当地政协委员参加。
(三)报送监督意见。政协运用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及时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报送开展民主监督形成的意见建议。重点监督意见根据需要由政协主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送。
(四)办理监督意见。对于政协会议监督意见报告、视 察监督报告、专项监督报告等,党委和政府应专题研究,或交相关部门办理。政协提案、社情民意信息中的监督性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党政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情况的督查。
五、健全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机制
(一)知情明政机制。党委和政府及有关方面召开的重要会议,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政协委员列席。围绕监督议题,政协应组织相关委员认真学习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了解情况、把握形势、掌握政策。恨据监督工作安排,有关方面应认真做好情况通报,重点通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困难和薄弱环节,提前将有关材料送达政协委员,并为政协委员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提供便利。
(二)协调落实机制。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与党委和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 (室)、政协办公厅(室)会商,统筹协调政协民主监督议题、工作安排等重要问题。政协办公厅(室)应及时将重点监督活动具体安排提前告知有关方面,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积极跟进落实。政协专门委员会应就有关监督工作加强同党政部门等的对口联系。
(三)办理反馈机制。办理单位应及时以书面、会议通报等形式反馈政协民主监督意见办理、采纳和落实情况。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听取重点监督意见办理情况通报。政协应将办理回复情况通报参加监督的有关单位和政协委员。政协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将全年民主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意见办理回复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四)权益保障机制。尊重和保障政协委员在参加民主监督工作中的知情杈、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维护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反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发挥政协委员在民主监督中的积极作用。对于阻挠政协委员参加民主监督,甚至进行压制、打击和报复的,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党委统一领导。各级党委要深刻认识人民政 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推动和改进工作的重要举措,纳入党委工作总体部署,完善民主监督的组织领导机制。政协党组向党委汇报工作时,应把开展民主监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积极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认真倾听批评和建议,并督促有关方面办理监督惠见。
(二)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政协党组负责领导重点监督议题的组织实施,坚持正确方向和原则,把握好监督节奏和力度,加强对党和国家重大改革举措、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等的民主监督,研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做到开展监督有计划、有题目、有载体、有成效,政协办公厅(室)、各专门委员会要贯彻落实政协党组部署,领导做好相关民主监督活动组织、协调、实施等具体工作,提高监督组织化程度。组织政协委员积投参加民主监督活动,发挥政协委员中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政协自身建设,提高民主监督能力和水平,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三)营造人民政协民主监督良好环境。提倡热烈而不对立的讨论、真诚而不敷衍的交流、尖锐而不极端的批评, 营造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民主氛围。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理论研究。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教育培训工作中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列为重要内容。把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宣传列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工作计划,宣传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新部署新要求,宣传各地政协开展民主监督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加大对重点监督活动宣传报道力度,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党的建设,更好坚持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团结带领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共同奋斗,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机构、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协在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安排和政治组织最本质的特征。在政协各级组织和各项活动中,党是居于领导地位的,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人民政协必须恪守的根本政治原则。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政协党的领导体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开创了政协工作新局面。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们党必须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场伟大社会革命进行到底,把我们党通过自我革命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这对人民政协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协党组织在政协工作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要清醒认识到,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同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还不完全适应,特别是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设置不健全、政协特点不突出、党员委员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切实加以解决。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对于更好坚持人民政协这一制度安排,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坚持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必须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人民政协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发挥各级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为实现党的十九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奋斗。
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政协性质定位,发挥好协商民主这一实现党的领导重要方式的作用,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把政协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好;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政协党组织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坚持政协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政协组织依照法律和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民主程序转化为政协组织的决定,更加广泛地凝聚共识、凝聚力量;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政协特色,积极探索创新,以党的建设推进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
二、切实担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政治责任
人民政协是政治组织,旗帜鲜明讲政治是人民政协的根本要求。政协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各级政协党组要全面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大政治责任,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把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到政协全部工作之中。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向同级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报告,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党组重要工作等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传达党中央重要会议精神、执行党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严格要求政协组织中的共产党员时刻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各级政协党组要认真落实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责要求,引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深刻认识人民政协是一个政治共同体,必须共同落实党中央对人民政协的领导和对政协工作的要求,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道路、方向、目标上形成统一意志和步调。建立政协党组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经常性联系制度,正确处理一致性和多样性的关系,及时了解统一战线内部思想动态,把在一些敏感点、风险点、关切点上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固守政治底线的定力和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的能力,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三、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政协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政协党组要把理论学习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系统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坚持和创新学习制度,以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引领,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常委会会议集体学习、委员学习培训等相配套,形成内容丰富、方式多样的学习制度体系,推动实现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学习全覆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学习教育同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履职实践结合起来,感受新成就、领悟新思想。
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引导政协组织中的共产党员牢记党的宗旨,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
要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同深刻理解中国共产党历史、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结合起来,不忘多党合作初心,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下携手前进。
四、推进人民政协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要加强政协党的组织建设,做到哪里有政协委员哪里就有党的工作,哪里有党员哪里就有党的组织,哪里有党的组织哪里就有健全的组织生活和党的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
各级政协党组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明确职责、开展工作。坚持全国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组织体系,加强全国政协党组对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的领导。完善地方各级政协党组织设置,在省级政协设立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设区的市级政协和有条件的县级政协可设立机关党组。各级政协机关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还应当接受本级政协党组的领导,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应当接受本级政协党组的领导和机关党组的指导。各级政协党组和机关党组要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充分发挥其战斗堡垒作用。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并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开展党的工作。各级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重要视察考察调研、集中学习培训、团组出访等活动中,要设立临时党组织。
探索建立政协党组成员联系相关界别党员委员、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制度,探索建立联系无党派人士界、宗教界委员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委员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探索实行党员委员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的办法,组织和引导党员委员自觉接受政协党组织教育管理和参加政协党组织活动、进行党性锻炼。
各级政协党组要尊崇党章,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把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履职中发挥党员作用、开展团结联谊活动等情况作为重要内容。政协组织中的共产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五、驰而不息改进作风
作风关系形象,作风体现素质。政协党的作风建设是政协作风建设的关键,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各级政协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转作风改作风的表率。持续改进视察考察工作,选题广泛征求意见,严格执行不准搞迎来送往、层层陪同,不准违反规定吃吃喝喝,不准接受礼品、纪念品、土特产,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不准搞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要求。坚持简约俭朴办会,科学安排会期、规模,不搞与会议无关的活动。切实改进文风,各种文件力求简明扼要、具体可行,会议发言提倡开门见山、言之有物。不断改进调查研究方式方法,严格控制团组规模,优化队伍组成,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着力提高调查研究质量,坚决克服重调查轻研究的现象,坚决防止图形式、走过场。政协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委员要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弘扬党的统战工作的优良传统作风,在同党外人士打交道时,坚持相互尊重、平等待人,以民主的作风、良好的形象团结人影响人,决不能居高临下、颐指气使。
各级政协党组织和共产党员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同政协委员的联系。各级政协党组要建立健全走访看望委员制度以及接待和处理委员来信来访制度。全国政协党组成员要带头落实到地方调研听取住当地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联系政协专门委员会和界别等制度。
六、坚持用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纪律严明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协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协党组织必须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坚决防止和纠正执行纪律宽松软等问题。
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教育政协组织中的共产党员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坚决防止和反对宗派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坚决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旗帜鲜明、亮明态度,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不能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党员委员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关系,在政协活动中决不允许发表任何与党中央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言论。政协党组要严把各项活动的政治关,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履职尽责,努力营造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以共产党员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委员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各级政协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注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细节,开展纪律教育,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决防止利用政协影响力谋取私利,坚决防止利用委员资源谋取私利。支持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对违纪违法的,严格依纪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七、加强对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将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一体谋划、一体推进。建立健全定期听取政协党的建设工作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政协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地方各级党委每届要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把党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活动,带头做党的统战工作,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加强对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
各级政协党组要树立做好政协工作必须抓好党的建设的观念,深化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认识,有效避免党建和履职“两张皮”现象,以党的建设引领和推动履职实践,以履职成效检验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认真研究制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政协党组织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协党组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上级政协党组在指导下级政协工作中应当把党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加强对政协组织中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协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要把加强委员队伍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按照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的要求,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加强政协党务工作者队伍建设,增强做好新时代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力量。全国政协党组每届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政协党的建设工作座谈会,总结推广经验,推动改革创新,提高政协党的建设工作整体水平。
各级政协党组织要主动加强与同级党的纪检、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政协党的工作,共同建设好委员队伍、干部队伍,形成推动政协系统党的建设工作的强大合力和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
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发〔2019〕40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部署,现就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这一制度植根于中国历史文化,产生于近代以后中国人民革命的伟大斗争,发展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光辉实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
(一)光辉历程。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100多年来中国人民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运动取得了历史性伟大胜利,标志着爱国统一战线和全国人民大团结在组织上完全形成,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政协积极投身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走过辉煌历程,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新时代新使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人民政协必须把握新时代新使命,以强化统一战线组织功能汇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以推动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先进性,以发挥专门协商机构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展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凝心聚力。
(三)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对人民政协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出发,深刻阐明人民政协的地位作用、目标任务、职责使命、实践要求,强调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并首次阐明了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新型政党制度,人民政协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等,继承和发展了党的人民政协理论,为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四)重要意义。人民政协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战略部署,坚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在推进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中,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维护国家统一和团结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同时,人民政协工作在完善职能定位、健全制度程序、提高履职能力等方面,还存在与新时代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对于增强人民政协制度体系的效能,发挥人民政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对于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共同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旗帜下携手前进,对于坚持和巩固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五)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的主轴,把服务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作为工作主线,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中心环节,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担负起把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对人民政协工作要求落实下去、把海内外中华儿女智慧和力量凝聚起来的政治责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贡献。
(六)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依照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把握性质定位、完善政协职能,把政协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广泛凝心聚力;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推动实现广泛有效的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履职尽责,做到人民政协为人民。
二、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
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具有集协商、监督、参与、合作于一体的特点。专门协商机构综合承载政协性质定位,在协商中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既秉承历史传统,又反映时代特征,是新时代赋予人民政协职能定位的新内涵。
(七)明确职能责任。按照构建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人民政协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责任,更好发挥政协组织及其协商平台、机制程序等作用。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制度建设,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充分协商交流、开展民主监督、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深化思想沟通,广集良策促进决策优化,广聚共识推动决策实施。
(八)完善协商内容。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扣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就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等,明确协商内容、确定协商议题。民主监督议题应有一定比例,围绕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开展民主监督。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就有关重要决策、重要法律法规等,在政协听取相关界别委员意见建议。市县政协工作要把协商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生产生活的难点、社会治理的焦点,每年安排若干次专题协商活动。
(九)丰富协商形式。完善以全体会议为龙头,以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协商座谈会、远程协商会等为重点的政协协商议政格局。开好全体会议,发挥这一协商履职最高形式的作用。更加灵活更为经常开展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以界别为依托,以专门委员会为基础,搭建界别协商平台。增强网络议政、远程协商实效,探索政协协商同社会治理相结合等新形式,拓展政协协商参与面,扩大界别群众工作覆盖面。
(十)健全协商规则。坚持党委会同政府、政协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制度,完善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的落实机制,对明确规定需要政协协商的事项必须经协商后提交决策实施。将政协重点协商活动纳入党委和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实施情况列入督查事项和考核体系,促进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制定政协协商工作规则,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把协商互动列为必要环节,对协商的参加范围、讨论原则、基本程序、交流方式等作出规定。
(十一)培育协商文化。传承中华民族兼容并蓄、求同存异等优秀政治文化,弘扬我们党“团结一批评一团结”的优良传统,培育与时代和任务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坚持“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做到相互尊重、平等协商而不强加于人,遵循规则、有序协商而不各说各话,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形成既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又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协商氛围。
(十二)提高协商能力。以改革思维、创新理念、务实举措大力推进协商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教育引导委员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不断培养专业的协商能力和协商精神。建立具有政协特色的应用型智库和参政议政人才库,建立有关部门重大情况通报和重要信息发布制度,落实协商议政质量评价体系和工作办法,为全面提高政协协商能力和水平提供支撑。
三、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履职工作的中心环节
人心是最大的政治,共识是奋进的动力。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必须广泛凝聚共识,汇聚起各族人民大团结的力量。要在坚持做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工作的同时,把凝聚共识作为政协重要职能。通过有效工作,使人民政协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
(十三)坚持思想政治引领的方向。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建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座谈会制度,引导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同时学习时事政策,学习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和统一战线历史、人民政协历史,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和大局观,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在事关道路、制度、旗帜、方向等根本问题上统一思想和步调。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求同存异、聚同化异,增进一致而不强求一律、尊重差异而不扩大分歧、包容多样而不丧失主导,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推动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
(十四)做好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代表人士凝聚共识工作。把凝聚共识融入视察考察、调查研究、协商履职活动中,在建言成果、思想收获上一体设计、一体落实。建立谈心谈话制度、走访看望委员制度,听取意见建议,回应关切、交换看法、沟通思想、增进共识。开展以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旨的委员学习座谈和党外委员专题视察。优化界别设置,增强界别代表性,更好反映各界各方面愿望诉求。
(十五)面向社会传播共识。通过政协协商履职,把党的主张转化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在各界群众中传播共识,为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厚植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完善委员讲堂、重大专项工作委员宣讲团等工作机制,组织委员利用自身影响力主动发声,宣传阐释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建立委员联系界别群众制度,分析界别群众思想状况,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传播共识、凝聚人心。
(十六)广泛汇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能量。建立健全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情况交流机制。畅通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意见诉求表达渠道。做好少数民族界和宗教界委员专题学习考察、界别协商、反映社情民意等工作。加强同港澳同胞的团结联谊,建立定期走访港澳委员制度,引导港澳委员支持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行政长官依法施政,发展壮大爱国爱港爱澳力量。拓展同台湾岛内有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各界人士交流交往,助推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广泛团结联系海外侨胞,吸收侨胞代表参加政协活动。在全国政协设立有关对外友好小组。健全政协对外交流机制,加强同各国人民、政治组织、媒体智库等友好往来,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讲好中国故事,为营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良好外部环境作出贡献。
四、健全人民政协工作制度
人民政协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宪法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建立健全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十七)完善落实党对人民政协工作全面领导的制度。各级政协党组要落实党对政协组织实施领导的制度规定,确保政协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的督查机制。健全政协党组、机关党组和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工作规则。
(十八)健全发挥新型政党制度优势的机制。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实行新型政党制度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作用,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在协商议题、时间等方面的衔接工作。支持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讨论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以本党派名义在政协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等作出机制性安排。通过联合调研、共同举办协商活动等方式,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更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完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开展经常性工作的机制,推进合作共事。
(十九)完善政协履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会议组织、履职活动等规则。完善党委和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大会发言、参加会议分组讨论协商等工作规范。健全政协办公厅(室)、专门委员会向主席会议报告工作,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等制度。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建设,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发挥其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提案工作质量导向,健全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对外交往、文史资料、新闻宣传、理论研究等经常性工作制度。研究建立发布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白皮书制度。
(二十)改进政协系统联系指导工作方式。政协组织接受同级党委领导、接受上级政协指导,是科学的制度设计。做好上级政协对下级政协的指导工作,完善重大协商议题协同调研、联动协商以及全国地方政协主席座谈会、政协工作经验交流会、政协秘书长工作会议等形式,发挥人民政协制度整体优势。
五、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
政协委员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要强化政协委员责任担当,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的情怀,更好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二十一)强化政治责任。政协委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责任担当的首要任务。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敢于发声,在关键时刻靠得住、站出来。
(二十二)强化当好人民政协制度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的责任。把尊重人民政协制度、维护人民政协制度、展现人民政协制度生机活力的要求,落实到积极参与、有效参与政协各项活动的具体行动中。增强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意识,以新时代奋斗者的姿态和干劲,自觉投身凝心聚力、决策咨询、协商民主、国家治理第一线的具体实践。
(二十三)强化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要求的责任。政协委员要广泛学习各方面知识,积极参加政协教育培训,准确把握履职方式方法,全面增强履职本领,提高建言建在需要时、议政议到点子上、监督监在关键处的水平。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锤炼道德品行,严格廉洁自律,坚定不移反对腐败,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上发挥积极作用,以模范行动展现新时代责任委员的风采。
(二十四)强化团结引导界别群众责任。政协委员要自觉做党的政策宣传者、群众利益维护者、社会和谐促进者,积极主动联系服务界别群众,反映诉求、排忧解难,担负起反映群众意见和呼声、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责任,团结界别群众跟党走。
(二十五)为委员履职尽责创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协组织要把引导委员强化责任担当作为政治任务,尊重和支持委员依照政协章程履行职责,为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担当责任提供保障。加强委员学习培训,注重培养协商民主专业能力,建设新时代高素质委员队伍。建立健全委员联络机构,完善多层次联络服务委员制度。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拓展网上委员履职综合服务功能。落实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委员履职情况统计、常委提交履职报告等制度,建立健全委员履职评价及激励机制。加强履职管理,研究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进行提醒或相应处理的办法,对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或决定的委员,应当依据情节给予警告或撤销委员资格处分。
六、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人民政协是党领导的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人民政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巩固党的长期执政地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必须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二十六)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要把发挥好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作为重大工作任务进行研究部署。坚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定期听取政协党组工作、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情况汇报制度,对政协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届召开一次政协工作会议。将地方政协机关列为同级党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同级政协党组副书记。从工作实际出发,完善和落实政协组织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协特别是市县政协职责任务、履职方式等,加强分类指导,增强工作实效。选优配强政协领导班子,重点解决市县政协基础工作薄弱、人员力量薄弱的问题。注重政协机关和党政部门之间的干部交流。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参加政协重要会议活动,带头做党的统战政协工作,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二十七)政协党组要肩负起实现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政治责任。政协党组是党在政协组织中设立的领导机构,要在政协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的周围,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健全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引领的学习制度体系。紧跟时代步伐,推进人民政协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支持派驻政协机关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责任。落实政协党组按程序对拟继续提名的政协委员人选提出意见的责任。
(二十八)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认真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推进政协党的各项建设。加强政协党组、机关党组、专门委员会分党组建设,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体系,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专门委员会分党组成员不在原单位任职后,组织关系应转入政协专门委员会党组织。推进政协机关党的建设,着力深化理论武装,着力夯实基层基础,着力推进正风肃纪,全面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努力建设模范机关。
(二十九)发挥党员委员先锋模范作用。党员委员要带头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政协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党员委员做好党的统战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责任担当,切实发挥其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的模范作用。健全党员委员联系党外委员、党员常委履职建言点评等制度。
(三十)进一步形成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合力。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等部门,要在政协党的建设、委员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新闻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密切同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沟通协作,积极参加政协协商活动,并在知情明政、转化履职成果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加强人民政协理论研究宣传,把人民政协理论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的教学内容。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人民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21〕57号)
市县政协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落实《中共中史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召开中央政协工作会议,对坚持好人民政协制度,发展好人民政协事业作出战路部暑。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市县政协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党对市县政协工作的领导明显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凝心聚力作用进一步彰显。同时要看到,市县政协工作仍然是政协工作中的短板,存在工作不够规范、发展不够平衡、人员力量相对薄弱等突出问题。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市县政协工作,有利于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增强人民政协制度整体效能,有利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优势,有利于坚持和巩国党的领导地位和长期执政地位、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二)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 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握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立足市县政协实际,加强专门协商机构建设,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努力成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各项工作领导的重要阵地、用党的创新理论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重要平台、在共同思想政治基础上化解矛盾和凝聚共识的重要渠道,把人民政协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泪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工作原则。坚特党的全面领导,自觉把党的领导贯穿市县政协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把牢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明确专门协商机构的职能责任,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坚特协商于民、协商为民,践行人民政协为人民的履职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守正创新,推动工作提质增效。
二、提高建言资政水平
(四)着力加强协商工作。市县政协要把协商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聚焦当地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点、群众关心的热点、社会治理的难点开展协商,助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有效施策。在加强全体会议广泛协商的同时,组织好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根据工作实际,市级政协每半年至少举行1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举行1次重要协商活动;县级政协每年至少举行1次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安排1 次重要协商活动。探索有效协商形式,扩大政协委员参与协商的覆盖面。文持政协委员有序参与基层协商,促进政协协商有效服务基层治理。坚持协商于洪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制定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建立健全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健全党政部门重要情況通报制度。
(五)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坚持协商式监督的定位,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重要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贯彻落实、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落实、群众关注问题的解决落实等,确定民主监督性议题,按程序批准后列入年度协商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民主监督。完善民主监督知情明政、协商交流,办理反馈、权益保障等机制;因地制宜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形式。
(六)提升经常性工作质量。严格提案立案标准,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健全交办、办理、督办提案协商机制,完善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领街督办重点提案制度。改进视察调研组织方式,精心设置议题,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社情民意信息工作,真正做到知民情、汇民意、聚民智。做好其他经管性工作,在增强实效上下功夫。
三、深化凝聚共识工作动
(七)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完善以市县政协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为引领、覆盖当地全体委员的经常性学习制度体系。强化思想理论、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学习,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中之重,夯实团结奋斗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加强“书香政协”建设,结合实际开展委员读书活动,促进履职能力的共同提升和思想上的共同进步。
(八)拓展思想政治引领渠道。发挥人民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的优势和作用,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作为厦职工作的中心环节。优化各类调研协商活动的议题设置、程序安排、成果体现,做到议政建言、凝心聚力一体设计、一体落实。建立健全市县政协党组成员同党外委员谈心交流、主席会议成员走访看望委员、专门委员会联系界别委员、党外委员专题视察等制度。健全联系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等机制,畅通诉求表达渠道,提高团结联谊工作质量,把更多的人团结在党的周围。
(九)做好界别群众工作。发挥市县政协委员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通过考察调研、政策宣讲、走访了解等途径,加强与界别群众沟通交流,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鼓励委员在其工作单位、居住社区(村)就近就地开展群众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建议。政协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相关界别群众思想状况的了解分析,及时将情况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抓好政协委员队伍建设
(十)优化委员队伍结构。根据市县统一战线内部结构变化、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洽理需要,统筹专虑委员数量规模和人选在界别的代表性,结合实际适当提高党外知识分子、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代表人土的比例。可在全国政协的界别范围内,按程序优化市县政协界别设置。
(十一)提高委员履职能力水平。落实“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短、重品行”要求,加强委员履职能力建设,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增强协商本领。建立健全委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规划,开展年度集中培训和分级分类培训,确保届内至少轮训1遍,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培训工作
(十二)改进委员履职服务管理。统筹安排协商议政会议和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让更多委员参与其中。建立政协常委提交履职报告制度,健全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评价及激励等机制,把委员履职情況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完善委员退出机制,研究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进衍提醒或相应处理的办法。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
五、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十三)地方党委要重视和支持市县政协工作。省级党委要加强统筹部署,市县党委要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委常委会每年听取政协觉组工作等情況汇报,加强对政协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情況的督促检查。市县觉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增强协商意识,根据工作需要,主动参加政协重要协商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将市县政协机关列为同级党委统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党委统战部部长兼任同级政协党组副书记的要求。完善对继续提名的政协委员按程序听取政协党组意见的机制。注重把政治坚定、经历比较丰富、善于合作共事、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市县政协领导班子中。落实政协组织中的党员领导于部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等规定。
(十四)提高市县政协党的建设质量。发挥市县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完善政协党组听取政协机关、各专门委员会党的建设工作汇报机制。加强市县政协党组建设,规范市级政协机关党组设置,实现党的组织对党员委员的全覆盖、党的工作对政协委员的全覆盖。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党员委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政治引领、发扬民主、凝聚共识、合作共事、廉洁奉公等方面作好表率。
(十五)健全市县政协工作机构和力量。市县政协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专门委员会。根据市县人口和经济规模、政协工作量等实际情况,配齐配强必要的工作力量,确保有人干事,确保有效履行职能。把政协机关干部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培养锻炼,推进干部交流,打造一支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加强服务保障力量建设,工作经费应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并子以保证。